江汉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陈晓芳发布时间:2019-12-20浏览次数:1559








江校〔201919



江汉大学关于印发教职工重大疾病

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经201975日学校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汉大学

 2019105

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帮助罹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教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医疗互助遵循“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广大教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三条 医疗互助的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再生障碍性贫血;侵蚀性葡萄胎;重型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术;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严重烧伤;急性重症胰腺炎;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主动脉手术;双耳失聪,双目失明;严重免疫性疾病;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脑中风后遗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传染疾病;严重糖尿病;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阿尔兹海默氏症;脑动脉瘤;其他认定的重大疾病。(以上疾病具体定义见附件1)。

第二章  互助金的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成立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互助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工会、校纪委、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校医院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管理互助金,并接受学校及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互助金管委会的职责:

(一)组织修订本办法;

(二)每年定期审批首次确诊罹患重大疾病教职工的互助金给付申请,确定互助金给付方案;

(三)宣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政策;

(四)决定有关争议的事项。

第六条  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为互助金管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建立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档案、互助金使用情况档案;

(二)汇总教职工互助金给付申请,核算互助经费,提出互助金给付方案;

(三)互助金收支情况年度总结;

(四)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七条在校工会财务账户下设立互助金专项 ,实行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账务公开。

第八条人事处负责每年提交教职工变动名单,财务处负责有关预算安排和教职工互助金收取工作,各分工会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工作。

第九条校纪委及学校教代会教职工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对互助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审计处定期审查互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互助金的来源

第十条 互助金来源包括:

(一)教职工每年交纳的互助金;

(二)学校预算安排的拨付经费;

(三)校工会给予配套经费;

(四)互助金利息和积累等。

第四章  互助的加入和退出

第十一条  凡江汉大学在册在岗(含内退、病休、自收自支和大集体)、承认本办法、按时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均可申请加入(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十二条  参加人由所在分工会统一组织填写《江汉大学教职工申请加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汇总表》(附件2)。

第十三条 参加人每人每年互助费为200元,其中学校出资100元,校工会出资50元,教职工个人出资50元。个人费用由财务处从每年元月份工资中代扣。以后年度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退出申请的将视为继续参加。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或退出医疗互助的时间为每年12月。

第十五条  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将失去互助资格,不再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互助金给付申请和审批

第十六条教职工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互助金后、新入校的教职工自当年交纳互助金后,即可享受医疗互助。接受互助金给付申请时间为每年1231日之前。

第十七条 参加人在互助期内患病,并在中心城区三级甲等、远城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江汉大学附属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给付医疗互助金给付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八条 参加人在医疗互助期内患有本办法第三条所指两种及以上重大疾病的,医疗互助金的给付只以其中一种疾病为限。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的教职工提出互助金申请后,经分工会审核汇总,报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

申请者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附件3);

(二)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参加人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病案首页、住院志、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四)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五)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互助金管委会负责审核申请、确定互助金给付方案,校工会负责发放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或遇特殊情况,由互助金管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一)参加人在互助期内复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同重大疾病的;

(二)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历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三)参加人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有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因故意犯罪,自伤或打架斗殴造成的致残及死亡的:

(五)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导致意外伤害致残及死亡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互助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二十三条  医疗互助金给付采用分段核算的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互助金以自然年度为时段核算补助,即每年的11日至1231日内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费用(参加公费医疗的教职工,指公费医疗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含自费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教职工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的费用,不含自费费用)

(一)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互助金给付1.5万元;

(二)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2万元(不含2万元)—5万元(含5万元),互助金给付2万元;

(三)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在5万元(不含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互助金给付2.5万元

(四)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在10万元以上,互助金给付5万元。

参加人所患重大疾病不属于本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目录,经住院治疗个人自付费用达以上额度者,也可申请相应互助。

第二十四条 设立身故抚恤补助金制度。

(一)参加人因罹患本办法规定互助范围以外的疾病导致身故,可由直系亲属凭医疗机构出示的病故证明和相关手续到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3000元。

(二)参加人在参加本期互助活动前已患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且未享受医疗互助金,本期内又因相同重大疾病及并发症导致身故,可凭有关手续申请领取一次性身故抚恤补助金5000元。

第二十五条 非因疾病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身故抚恤补助金范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重大原则问题由互助金管委会提出修订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附属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互助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重大疾病具体定义


一、恶性肿瘤

组织细胞具有异常无序不可控制的生长并且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扩散、转移特性的全身各部位原发的、组织学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二、白血病

指造血组织中的白细胞及其幼稚细胞呈肿瘤性增殖,白细胞的量和质发生变化,系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三、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指慢性肾功能严重衰竭,需要依赖且已经接受了血液(腹膜)透析维持生命。

四、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了血管绕道术或支架植入术。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一种获得性骨髓造血功能衰竭症,主要表现为骨髓造血功能低下,全血细胞减少和贫血、出血感染综合症,免疫抑制剂治疗有效。

六、侵蚀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七、重型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致使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特征:深度黄疸、肝功能急剧退化、肝性脑病、肝细胞严重损坏。

八、良性脑肿瘤

指确诊的原发于颅腔内的良性肿瘤,且已经接受了开颅手术切除或已经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不包括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

九、心脏瓣膜置换术

指因治疗心脏瓣膜疾病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术。

十、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指意外伤害所致肢体损伤致3个及以上大小关节功能永久性丧失。

十一、严重烧伤

因突发意外事故被高温、高热、化学品等烧、灼、烫、电伤,经抢救治疗后,皮肤度烧伤达全身皮肤总面积20%以上。自伤自残除外。

十二、急性重症胰腺炎

指急性胰腺炎中病理类型为出血坏死型,且具有以下特征:全腹剧痛及腹膜刺激症;腹水出现;低血压与休克;低血钙;NHA阳性;器官功能衰竭。急性水肿型(间质型)胰腺炎除外。

十三、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手术

指因疾病已经接受了肾、肝、心、肺、骨髓、心肺联合、胰肾联合、肝肾联合移植手术。

十四、主动脉手术

指为了矫正主动脉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而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五、双耳失聪、双目失明

 1.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六、严重免疫性疾病

 1.强直性脊柱炎;

2.红斑狼疮(造成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3.重后肌无力;

 4.免疫系统类风湿。

十七、心力衰竭达四级以上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等心脏疾病。病变造成心功能衰竭必须达到心功能分类标准心功能达四级或四级以上。

十八、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经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化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指原发性):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6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3项或3项以上。

二十、严重传染疾病

 1.流行性I型脑炎;

 2.人禽流感;

 3.晚期血吸虫病;

 4.出血热;

 5.鼠疫;

 6.霍乱。

二十一、严重糖尿病(满足下列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博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二十二、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

指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的瘫痪性疾病。

二十三、阿尔兹海默氏症

指一组慢性不可逆性脑变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智能衰退或丧失及行为异常。

二十四、脑动脉瘤

指脑动脉瘤手术或介入治疗后。



附件2

江汉大学教职工申请加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

汇总表


分工会(盖章):

序号

姓名

工号

联系方式

本人签名







































































注:

 1.本表填写签字后视同本人同意《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管理办法》中的各项

条款,自愿申请加入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病医疗互助,每年按时交纳互助金,并同意由财

务处代扣。如每年在规定交纳期前未提出退出申请,则视为继续参加;

 2.各分工会在汇总时请复核人员工号无误;

 3.本表由各分工会填写后,分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与电子表同时上报,电子版发至

邮箱:561305708@qq.com


附件3

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号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疾病名称


确诊时间


年度内医疗费使用情况

就诊时间

就诊医院

住院医疗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费用













合计



分工会

审核意见




分工会主席:                         盖   章

年 月 日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互助金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汉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给付申请书》;

二、参加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参加人已经身故,还须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三、参加人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病案首页、住院志、手术报告,用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四、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的住院医疗收费收据(发票)复印件;

五、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1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