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开庭经过暨心得体会

发布者:陈晓芳发布时间:2019-11-06浏览次数:1280



  一、案情简介

被告许原告武汉市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司机,自2019410日至201966日期间在原告处从事相关劳动。原告201965当面告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已经过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被告许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共计7691.2元。原告对此仲裁结果不服,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支持: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的费用。

二、办理经过

被告许某来到江汉大学民事法律诊所向我们请求帮助在接触之初我们先是让被告陈述案件基本情况,并邀请被告走民事法律诊所课堂,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我们首先在被告处取得了一些证据材料,包括我方的证据和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之后小组成员对案件进行了多次讨论,明确分工,最终确定了一条比较合理的办案思路——根据案情找细节,根据细节找证据。在思路指引下,我们很快发现了对我有利的证据通过寻找被告同事的劳动合同,来反驳原告观点中登记表即为合同的不合理说法。与此同时我方还拥有钉钉打卡记录截屏(证明被告加班情况的事实),与车队队长和人力资源部部长的对话(证明原告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一系列其他证据材料。在此条件下,我们开始撰写答辩状但在我们开会讨论时突然出现一个插曲,答辩状马上就要到提交的截止期。我们立刻联系老师,老师建议我们第二天立刻提交答辩状。我们与被告联系后了解到法官告诉他可以当庭提交,但为了确保消息的准确性,我们拨打了法官的电话,由于法院的一些原因,我们联系不上法官。根据其他小组成员的出庭经验,我们决定相信被告,小组成员一边撰写修改答辩状,一边试图与法官联系。恰逢节假日,直到假期结束的第二天,距离开庭还有两天的时候,我们终于与法官取得了联系,我们仔细询问了诊所的出庭资格答辩状的提交时间,以及对方是否提交了新的证据等问题


开庭前一天晚上,我们与被告进行了讨论,仔细核对了材料,对一些细节进行了最后的完善,用饱满的信心面对第二天的开庭。事情越在最后关头越容易发现以前没有的问题,两名代理开庭的组员刘世杰,夏欣越在核对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我方证据清单中的第五项证据(同岗位同事的劳动合同)存在一些复杂的问题:该合同的甲方并不是原告,而是第三方公司,这份合同实际上便是一份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用原来的思路类比不仅会让我方缺乏证明的证据,更可能会让对方抓住不放,在法庭上带乱节奏,扰乱思路,最重要的一点是,这项证据并不是我们的主要证据,只是起一个辅助作用。在慎重考虑下,我们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只留前面四项证据,剔除第五项证据,并紧急打印了新的证据清单。


开庭当天,我们一行人早早到达法庭,开庭前向法官提交了我们的证件材料,然后开庭。原告方只来了一位女代理人,我们所有组员都到场。人数的悬殊以及充足的准备给了我们开庭时很大的信心。庭审时,我组成员在庭上分工明确,不慌不忙,配合默契,最终顺利完成了开庭。法官建议原告被告各退一步,我们建议被告继续主张7000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希望速战速决不希望原告继续拖延,我们尊重被告要求对方只赔付5000的金额。对方代理人以需要回去与领导协商为由,希望我方多给一点时间等待。


庭审结束后,被告对我们表示满意和感谢。现在等待原告的答复我们的工作暂且告一段落。


三、心得体会

动争议案件普遍的特点就是诉讼标的额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处理难度大。由于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属于较为弱势的一方,相关证据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一般拒绝提供,易于造成劳动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很多。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判断相关的法律该如何适用存在大的难度。

江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此次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争议: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同时还有对试用期提出争议的。最终,法官在审理完此案之后,还是建议双方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双方各退一步。目前,本案还在继续跟进,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如期宣判。

在本案中,被告许先生无理由被用工单位辞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便在劳动争议之中处于弱势地位。通过此案我们深刻感受到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认为在普法过程中,要建议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时细心阅读条款,不可减少签订劳动协议时必要的形式与步骤,并在从事劳动时留足证据,如能够证明出勤、加班的证据以及证明自身与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等,便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更好地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