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18浏览:17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法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发展需要,加强院团委对本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达到开展实践活动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每年的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教育教学有机构成部分,院团委和各系应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应踊跃参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以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学术调研、走访座谈、勤工助学、社区共建、普法宣传、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服务、青年志愿者服务等为主要内容,在学校暑假期间开展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

第五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活动原则是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双面受益 、就近就便。

第六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组织部在团市委、院团委的指导、监督下编制活动步骤和时间安排,并负责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活动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下发《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通知》;

(二)院团委进行实践活动设计,各班级团支部组织同学申报,并提出实践计划书。实践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社会实践活动的主题、目的及意义;

 实践活动内容及行程安排;

 实践团队名称及成员介绍;

 关于活动开展的可行性论述;

 实践经费预算(需列明细科目,主要包括交通费、宣传资料费及其它费用,其中食宿标准由院团委统一核定);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实践团队与院团委组织部签订暑期社会实践协议,确定实践经费资助数额。

(四)申报成功的实践团队统一领取暑期社会实践资料及用品,召开暑期社会实践团队成立大会;

(五)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六)各实践团队总结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汇总实践成果、递交社会实践报告;

(七)结算、报销暑期社会实践经费;

(八)院团委组织部总结暑期社会实践,表彰、宣传市级和院级优秀实践集体和个人;

(九)进行暑期社会实践成果展;

第八条 院团委组织部应在每年5月中下旬,下发《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通知》,部署该年度暑期社会实践各项活动的日程安排和其他要求事项。

第九条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行领队负责制,各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必须设领队一名,8人以上(含8人)的团队可设正、副领队各一名。各领队应带领本团队成员开展暑期社会实践的各项活动,全权负责本团队的各项工作。团队内各项事务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各实践团队可于规定时间到院团委组织部领取暑期社会实践的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暑期社会实践团队登记立项表》、社会实践专用介绍信等。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完毕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院团委组织部提交团队活动社会实践报告、实践成果(至少一份调查报告或论文)、团队成员个人心得或实践论文(每人一份)、《实践经费开支情况统计表》和实践单位的评语。

第十二条院团委根据各团队提交的活动社会实践报告、实践成果等文字、图片资料,确定最终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各团队成员如遇意外情况须退出实践活动,应向领队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离队;领队应在暑期实践活动结束后将具体情况上报院团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各团队成员应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学院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章   总结表彰

第十五条 开学第六周(10月中旬),院团委组织部将根据各团队实践情况,组织评选工作,召开暑期社会实践表彰大会,编辑有关材料。奖项设置主要有: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支部”、“优秀团队”、“优秀个人(指导老师和实践个人)”等奖项。

第十六条 暑期社会实践“优秀团支部”、“优秀实践团队”奖评奖原则:优秀团支部、优秀团队奖的对象为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和团队,评奖时主要依据有以下几方面:

(一)圆满或超额完成实践任务;

(二)实践成果质量优秀,具体包括:社会实践成果、照片、实践单位评语等;

(三)在实践地的群众中引起良好反响;

(四)有媒体对团队活动的认可并进行正面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