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0-10-20浏览次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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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主 任 工 作 条 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做到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我院决定从2004年5月开始,在一、二年级中配备班主任。
一、担任班主任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乐于奉献;
2、专业基础扎实,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
3、原则上年龄在35岁以下。
二、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有所区别,主要包括:
1、指导学生的学习,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和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倡导良好的学习风气; 
2、对学生进行思想指导,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勤奋好学、团结友爱、活泼向上的班风;
3、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班集体活动。
4、协助学工办做好全院性和全校性的学生工作。
三、班主任工作的考核
每年7月(即以学年度为单位)由分管院长和学工办负责对班主任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推优评先和年终奖金挂钩。
四、班主任津贴与奖励
学院给予班主任一定的津贴,每月不低于50元。
此外,学院对所带班级被评为“先进班集体”或获得其它校级以上重要奖励(包括集体奖和个人奖)的班主任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当年财力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