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罗亮发布时间:2016-09-10浏览次数:1708

 

江汉大学校友会章程

 

 

 

江汉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江汉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Jiangh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JHUA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江汉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谊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增进校友与校友之间的团结和友谊,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和互动,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发展乃至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汉大学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间的联系和交流;

组织和开展校友联谊、学术探讨、教育教学、科技咨询和观摩交流等活动;

向校友和校友团体宣传和介绍校友、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

向校友和校友团体推介母校科技成果,引荐高素质人才;

(五)编印校友刊物、建设校友网站等。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必须是江汉大学校友。

江汉大学校友,系指江汉大学及其合并组建前的江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武汉教育学院、武汉市职工医学院等学校,以及这些学校前身单位、附属单位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在其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出入会申请;

校友会审核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母校和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事项;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跨组织、跨领域的重大政治、经济等方面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母校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代表同意。会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上级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517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上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