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主就业
1、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 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
扶持自主就业。
2、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
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 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 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l、士官服现役满12 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 级至8 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江汉大学人民武装部